文/張維安(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榮譽教授)

美國人類學家武雅士(Arthur P. Wolf)利用日治時期的歷史戶口調查簿資料,重新評估台灣漢人社會中閩南人與客家人的族群邊界與底層社會制度。傳統學界常以語言與身體技術(如纏足)的顯著差異,預設客家女性在父權制中擁有獨特的高地位與生育控制力。

然而,武雅士的人口人類學研究指明,這些外在的文化特徵僅屬「淺層差異」,在最底層的家庭結構、親屬繼嗣與生育行為等「深層制度」上,閩客兩大族群實則展現出高度的一致性與共性。

在日治時期的台灣戶籍檔案中,日本政府依據祖籍與「種族」將漢人區分為「福建」與「廣東」,這在歷史人口學研究中分別對應「閩南人」與「客家人」。

武雅士等指出,這種劃分其實是一套科層體制的行政管理手段:「戶籍使用福建與廣東登記族群,研究中分別對應閩南與客家。」這表明此項指標不能直接等同於當事人的完整自我認同,而是一套「科層行政分類」。在日常生活中,兩大族群最顯著的身體技術差異在於「纏足」習俗。閩南女性普遍纏足,而客家女性則維持「天然足」。

根據人口資料顯示,「在1866年以前出生的女性中,海山地區閩南女性的纏足率為93.6%,新竹地區閩南女性為78.6%,同地區客家女性則為0%」。這項資料被視為閩客女性最鮮明的身體分界。傳統歷史敘事常以此推論客家女性因不纏足而免於人身限制,因而享有較高的家庭權力與自主權。

然而,武雅士對此種「本質主義」的文化推論持批判態度,他指出:「我並不否定客家和閩南人說的語言,吃的食物,祖先牌位設置方式,過去婦女纏不纏足等,皆有差異。但我的主張是,以上差異都是淺層差異(shallow differences),不是深層差異(deep differences)。」

從相關資料可以看出,纏足率的極端對比(93.6%對0%)確實在大眾印象中塑造了「勤勞客家婦女」與「依附閩南婦女」的刻板印象。然而,武雅士的邏輯推論強調,外在的文化標記不能直接等同於完整的社會制度。

從「不纏足」到「擁有實質家庭決策與財產權」,中間缺乏直接的因果證據連接。文化認同雖因日常語言與習俗的內化而具備情感重量,但在科學的制度分析中,必須進一步檢驗其在家庭、勞動與婚姻市場中的具體機制。

為了檢證閩客族群在底層社會制度上是否存在分歧,王斯平等人利用多變項分析指出,兩大族群共享著漢人親屬與社會制度的根本核心:「他們使用互不相通的語言,並在十九與二十世紀構成界線清晰的社會身份認同……然而,客家與閩南人共享著基本的漢人實踐與信仰,包括父系祖先崇拜、儒家合理化的父母權威、兄弟間平等的財產繼承以及民間宗教。」

同時,對於客家女性因高強度勞動參與而擁有較高地位的說法,實證研究給予了極為嚴謹的重估:「客家人據稱與閩南人不同,在家庭生活中給予女性較高地位……儘管客家女性缺乏纏足無疑使她們被期望承擔更多的農田與重體力勞動貢獻,但這並不意味著她們的性別制度父權制色彩有任何減少。」

在微觀的婚姻決策上,客家家庭也並未因宣稱的「尊高女性地位」而嚴格遵守儒家的大婚規範。相反地,客家家庭在面臨婚姻成本時,同樣大量採用收養童養媳的「小婚」形式,其比例甚至更高:「與其他研究的發現相反,客家人比閩南人更傾向於以小婚的形式結婚(22.1%對13.3%)。」

此外,在控制了多項社會經濟變項後,未採用小婚的客家女性展現出較遲成婚的「晚婚現象」:「客家女孩,至少是那些與父母同住的女孩,結婚時間比非客家女孩晚……婚姻的延遲可能與不纏足的客家女性需要從事戶外勞作有關。」

由此可見,客家女性在日常生活中承擔繁重的農業體力勞動,表面上具有極高的「實用價值」,但這在本質上並非女性自主權的體現,而是父權家庭對女性勞動力的另一種期望與搾取。客家父母為了留住這份不纏足的「戶外勞動力」,因而有動機推遲女兒的出嫁時間(晚婚);與此同時,他們在為兒子娶妻時,也比閩南家庭更頻繁地收養童養媳(22.1%),以低成本獲取家庭內部的再生育與勞動人口。這揭示了兩大族群在父權制底層邏輯與實用主義家庭決策上,具有高度趨同的深層共性。

武雅士將閩客兩大族群的婚姻資料合併,對人類生物學底層的亂倫禁忌(incest taboo)與「韋斯特馬克假說」(Westermarck hypothesis,即童年共同生活引發性厭惡)進行了系統性檢定。

他發現,不論是在閩南人還是客家人群體中,從小共同生活的小婚(童養媳婚姻)在生育力與離婚率等指標上,皆呈現出完全一致的病理特徵:「大婚、童養媳婚及招贅婚的總婚姻生育率分別為7.64、6.09與7.49;兩歲以前進入未來丈夫家庭的童養媳,其平均值為5.60」、「童養媳婚相對於大婚的倍率原為2.55;排除十七歲以前結婚的大婚女性後,倍率升至2.97」。

武雅士:台灣「族群性」本質上「只是文化」

對此,武雅士提出強而有力的反問:「如果不是丈夫與妻子早期的共同生活,那還能是什麼條件呢?」當學者們將台灣漢人(包括閩南人、客家人)與荷蘭不同宗教群體(如天主教徒與新教徒)進行跨國比較時,發現歐洲的宗教身分對生育行為與限制生育有顯著的制度影響,但台灣的族群性卻毫無對應的人口學指標差異。因此得出結論:「與台灣族群性相關的文化差異,似乎並未對人口學指標產生類似於歐洲天主教徒與新教徒之間的那種顯著影響」、「就生育力而言,族群性『只是文化』」。

在生育力與離婚率這類反映人類最私密、最核心生物與心理互動的人口學資料上,「族群分類」幾乎完全失效。不論是閩南還是客家,早期的童年親密共居皆會激發人類生物演化底層的性厭惡機制,導致小婚生育力下降與高離婚率。這種行為的高度趨同性再次否定了兩大族群在親屬性別體系上存在任何深層、本質的差別,證實了台灣的「族群性」本質上「只是文化」。

在武雅士的人口與親屬研究體系中,「客家」不應被預設為一個擁有固定、獨特性別制度的文化實體,而應區分為殖民行政分類、表象文化標記以及條件性的人口行為類別。不纏足所帶來的生計參與(淺層差異),固然在時空脈絡中塑造了獨特的文化認同,但並未使客家女性擺脫傳統父權制親屬關係的約束(深層制度共性)。在面對繁衍、婚姻決策以及生物本能機制時,閩客兩大族群共享著完全一致的行為規律與社會構造。

武雅士的學術貢獻,正在於將客家族群研究從靜態的特質清單,帶回動態的歷史與實證人口檢定中,持續追問文化名稱背後的具體社會機制。

延伸閱讀:武雅士(2015)。族裔是什麼?(陳叔倬譯)。載於張維安、連瑞枝(主編),族群、社會與歷史:莊英章教授榮退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49–60)。國立交通大學出版社。(原作發表於2013年)。(閱讀日期: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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