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12日)發布「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業者應先向消費者說明收費方式,也可先詢問寵物是否具攻擊性等;針對飼主若將寵物長時間留在店內或逾時未接回,業者可收照顧費用。
因應國人飼養寵物比例持續增加,越來越多消費者將犬、貓視為家庭成員,企業經營者因應市場需求,提供各式寵物美容服務(剪指甲、剃毛、洗澡/SPA護膚、剪毛等),消保處今天表示,行政院通過「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後續將由農業部辦理宣導及查核,督促企業經營者遵守規範。
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說,根據消保處統計,去年寵物美容相關糾紛計有17件,以業者加收費用為大宗,糾紛在於收費資訊沒有清楚揭露,導致飼主在寵物美容完成後,被額外收費,才能將寵物帶回;若能夠簽訂書面契約可以避免糾紛,現在有此規範後,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契約,相關的法規內容都對雙方具有拘束力。本規範為預防消費糾紛,平衡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雙方權益。
陳星宏表示,過往糾紛也有些飼主將寵物長時間留在店內或逾時未接回,對業者造成困擾;本次規範,訂定業者和飼主可以約定逾時費用,若飼主超過當日營業時間仍未接回寵物,業者可以向飼主收取照顧期間發生的照顧費用,但每日最高不得逾該次服務費用的3倍。
陳星宏解釋規範中關於契約解除或終止退費規定。他舉,首先是可歸責於業者,業者應在3天內,退還相關費用給消費者;倘若發生如天災等不可抗力,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時,業者已收取的費用仍需退還給消費者。
另外,陳星宏說,如果消費者預付費用(例如預付多次美容服務的費用)而後不想繼續,可以解除契約;此時可以約定手續費,但手續費不得超過契約總費用的5%,且不得超過1千元。
消保處表示,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若有違反公告事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