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衛福部食藥署公告乳品標示新制,「鮮乳」將成為專有名詞,僅限農業部門核發鮮乳相關標章者使用。新制將於明年7月1日起上路,亂用「鮮乳」標示者,最高可開罰400萬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這次修正重點包含修正用詞及品名標示規定,以及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標示規定等。
食藥署食品組長劉芳銘表示,參考國際規範用詞,修正「鮮乳」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名稱,新制將於明年7月1日起生效。另考量現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鮮乳標章或相關驗證標章名稱,為避免消費者混淆,明定僅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驗證標章」者,才能標示為「鮮乳」。

劉芳銘表示,新制上路後,乳品市售包裝如有標示不完整情節,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市售包裝乳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如不是鮮乳卻標示為鮮乳,可對產品負責廠商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
另外,這次修法還針對食用動物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若屬乳脂肪、乳糖調整者,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的同意義字樣。
調整後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者,得以「全脂」、「低脂」、「無乳糖」標示。成分調整清楚標示、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標示規定,則於2027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