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客新聞》與《MyGoPen》合作反詐騙,將提供「事實查核」、「詐騙破解」等相關新聞訊息,本篇文章由《MyGoPen》提供,若疑似遭到詐騙,仍有疑問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你可以先知道:

(1)實為針對判刑定讞的輕罪犯,與「重罪輕判」概念不同。

(2)法務部修正規定,將易科罰金期限從 8 期延長至 12 期,避免輕罪犯因付不出錢而入獄。

網傳「在台灣詐騙變輕罪」的訊息,內容聲稱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在檢察長會議上要求「少關人」,以後詐騙跟吸毒都重罪輕判不用關,避免監獄爆滿。經查證,傳言提到的「少關人」,是法務部日前修正規定,將易科罰金分期從 8 期延長至 12 期,主要針對非重罪(6 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罪犯,避免受刑人因為繳不起罰金而入監服刑,且延長易科罰金分期期限、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均不計辦案時限。「少關人」與「重罪輕判」的概念並不相同,只是讓輕刑罪犯,易科罰金的分期期限延長,減少經濟因素帶來的額外懲罰,網傳訊息容易造成民眾誤解。

法務部長指示要檢察官對詐騙、吸毒犯輕判?

原始謠傳版本:

笑死人了,也氣死人了!
詐騙善良老百姓的人可以不用被關,罰錢就好了,還可以分期??
被詐騙的人家破人亡,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但是我們的官員說不用關他們?
原來詐騙在台灣是輕罪?
吸毒也是,也可以不用關?
難怪全世界詐騙犯和吸毒的人,都認為台灣是天堂,真的是太扯了。
民進黨根本就是詐騙的祖師爺!

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網傳訊息原始出處為何?

MyGoPen 檢視網傳訊息所附連結,可以找到中時新聞網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的報導,內容提到政府嚴打詐騙與毒駕案件暴增,全台監獄與看守所人滿為患。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在檢察長會議上,指示全國檢察長針對短期自由刑案件應積極運用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希望減少輕刑受刑人入監,減輕監所收容壓力。

報導指出,法務部已修正規定,將易科罰金分期從 8 期延長至 12 期,且延長易科罰金分期期限、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均不計辦案時限。新聞標題將此舉解讀為「法務部長下令檢察長少關人」,部分輿論則擔憂台灣可能步入如美國加州「零元購」後塵。

法務部於 9 月 15 日發布新聞稿澄清,表示根據《刑法》第 41 條規定,針對非重罪而經法院判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設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有能力繳納易科罰金者可以繳錢代替入監,無力繳納者則可易服社會勞動。

但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並非全體適用,必須具備實際履行能力,除了要主動聲請外,還需身體與精神狀況允許。新聞稿指出,如果是中低收入者、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或負擔年邁父母生活者,往往因無力繳納或不符易服社會勞動條件而入監,造成不公平。

因此,為了避免經濟弱勢的輕刑者(6 月以下得易科罰金),避免因「繳不起」罰金而入監,才修正相關規定,延長易科罰金分期繳納期限(8 期變 12 期),減少短期入監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例如中斷工作與收入,或是無法照顧家人等。

以較為簡單的方式做比喻:今天有 2 名遭判刑「6 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的罪犯,一人家境富裕,繳納罰金後不用坐牢,回家繼續上班,生活不受影響;另一人則因經濟弱勢,無法繳納罰金而須坐牢,因此失去工作,也嚴重影響生活。

上述可知,此次會議重點,並非要檢察長「重罪輕判」或是「少關人」,畢竟檢察官負責起訴,最終刑期輕重仍須法官定奪;將易科罰金的期限延長,並不會改變判刑結果,罪犯付出的代價也不會因此減少,法務部是希望藉由修法,避免在同樣刑期情況下,讓「沒錢」變成額外的懲罰。

此外,即使放寬易科罰金分期期限,也不代表所有輕罪犯都適用,因為《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 4 項也提到「…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最終仍由執行檢察官決定。

補充:法務部已於 2026 年 8 月底修正《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 35 點,罰金或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之期間、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均不列入刑事執行案件 9 個月辦案期限,即是為了配合罰金分期從 8 期延長到 12 期的相關配套。

結論

總結來說,所謂的「少關人」,是指透過延長非重罪易科罰金的分期,避免經濟弱勢罪犯,因付不出錢而入監服刑,並非指「重罪輕判」,網傳訊息容易造成民眾誤解。

資料來源:

中時新聞網 – 打毒打詐監所爆滿 法務部長:已修法罰金分期延長 下令檢察長「少關人」
中央通訊社 – 短期自由刑擴大易科罰金引議論 綠:並未放寬本刑
法務部 – 有關媒體報導「法務部長下令『少關人』恐步美國零元購後塵?」云云,與事實不符,誤導輿論,本部特予澄清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
LawPilot – 易科罰金,最終是由誰來決定?
法務部 –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三十五點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