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財政部今(11)天表示,總統賴清德公布遺產及贈與稅4條部分條文修正,像是增訂擬制遺產稅額規範,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也就是「誰受贈、誰繳稅」,以往這筆財產在法律上會被「擬制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未明定這部分的遺產稅該由誰負擔,故經常發生「財產被配偶拿走,稅卻是其他子女在繳」的奇觀。

總統賴清德今天公布《遺贈稅法》第6條、第17條之1、第23條、第26條、第30條、第41條及第51條條文修正。
財政部說明四大修正重點,首先,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依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2,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第3,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的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第4,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規定,繳稅方式也同步放寬,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不過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法是為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