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考試院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將現行甲乙丙丁4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並取消比例限制。優秀及良好提高獎金至1.3個月及1個月;未達良好者如半年未改善、或3年內2次,即應免職。

考試院今天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考試院說,過往考績實務運作,因設有75%甲等比率上限限制,且甲等獎金1個月、乙等獎金半個月,產生諸多爭論。

考試院這次修法將現行甲、乙、丙及丁4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並配套訂定優秀、未達良好等具體事由,其他人員都考列良好,以利主管考核及減少人員對考績不公的抱怨。

考試院說,「優秀」及「良好」都可晉本(年功)俸一級,且分別提高為給與1.3個月及1個月獎金;至於若已達年功俸最高級,仍維持現行加發1個月俸給獎金的規定,以肯定工作表現辛勞且盡責稱職的人員。

另外,為使考績得與陞遷緊密扣合,公務員最近3年年終考績都考列優秀者,除第3年可額外再晉本(年功)俸一級外,如最近5年有3年年終考績考列優秀者,將優先列入機關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以培育及遴選優秀人才。

考試院指出,對於考列「未達良好」等次者,則建立自我改善機制,並給予半年改善期,使當事人得調整並改善工作模式及績效,如半年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即應予以免職,以期達到考績獎優汰劣的實際成效。

考試院說,機關對公務人員平常工作表現的優劣,本就應即時辦理平時考核獎懲;另外,為考量社會對公務員工作表現以外行為分際的期待,並彰顯嚴正紀律及管理,如有違反服務法令或紀律行為者,機關應即時辦理服務懲處,並依情節輕重層級化懲處事由,使處分更符合比例原則。

考試院指出,為保障公務員正當程序及救濟防衛權行使,對於免職及降敘一級以上重大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處分,明定機關不得拒絕受考人委任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其陳述意見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