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庄中心/綜合報導】苗栗縣三義鄉黃姓男子以十字弓射擊犬隻造成1死1傷,苗栗縣政府對黃男從重裁罰共新台幣15萬元,並移送法辦;其中受傷犬隻完成手術後生命跡象暫時穩定,但因傷勢嚴重,有感染風險,仍未脫離險境,5至7天為關鍵觀察期。
弓箭射犬 犯嫌裁罰15萬元送辦
針對此案,苗縣府今(8)天說明,受害犬隻分別由楊姓、潘姓飼主固定餵養。案發當天清晨,楊姓飼主在住家門口發現犬隻遭弓箭射傷,隨即由家人報警並緊急送往動物醫院急救;鄰近的潘姓飼主也在同日上午在住家附近教會發現沿路血跡,後來找到另一隻白色家犬,但已不幸遭射擊死亡。
警方獲報後,查獲涉案犯嫌黃姓男子,動物保護防疫所也展開查處,因案件造成犬隻1死1傷,情節嚴重,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按次、按隻從重量處,每隻裁處最高額7萬5000元、合計15萬元罰鍰,並依法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

兩犬1死1傷 傷者尚未脫險
動防所人員今天上午前往台中豐原的動物醫院探視受傷犬隻,根據主治醫師指出,受傷犬隻昨天送醫後已立即接受手術完成取箭及傷口處置,目前生命徵象暫時穩定,但尚未完全脫離險境,仍需密切觀察。
動防所表示,受傷犬隻因傷勢嚴重,取箭處後續仍有感染風險,至少還要觀察5到7天,密切注意傷口感染、發炎以及整體恢復情形,將持續和醫療團隊保持聯繫,取得正式診斷證明、傷勢紀錄及相關醫療資料,協助後續司法偵辦及行政裁處。

傷害動物最高可處2年徒刑
縣府強調,每一個生命都值得被善待,動物雖無法用言語求助,但同樣會感受疼痛與恐懼,任何蓄意傷害動物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也傷害社會尊重生命的基本價值。民眾若發現疑似虐待或傷害動物情形,可撥打1959全國動保專線或110報案。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提醒,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如有違反同法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並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