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環保署表示,當初規定8大類管制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時,未把生物可分解塑膠(PLA)材質納入,所以進一步預告修正限制使用,即日起彙整各方意見,預計8月1日實施。若違反相關規定,將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3日指出,2002年7月開始規定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餐飲業等8大類管制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2006年及2019年2次修正,擴大管制政府部門、學校餐廳、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內用飲食,不得提供使用各類材質免洗餐具。
環保署表示,但是當初「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沒把生物可分解塑膠排除、限制使用,加上考量近年業者多以生物可分解塑膠作為限塑後的替代材質,而此材質除必須在特定條件環境才能快速分解,國內也沒有合適的再利用方式及堆肥設施做處理,外觀又跟保麗容瓶等相似,回收處理時會產生混淆,衍生環境問題。
基於以上考量,環保署指出,因此預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第二項草案,將對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免洗餐具進行限制,預計於8月1日起實施。
若違反相關規定,將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