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理事長周滿芝被控受中國指示與資助,在台發展組織,高雄高分院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認定原判決調查未盡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天(20日)依《國安法》逆轉改判有期徒刑8年,全案可上訴。
周滿芝案時間線
| 年份 | 事件 |
| 2003 | 嫁來台灣,取得身分證。原為「中國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成員 |
| 2015 | 參與籌組「中國愛國黨」 |
| 2015-2016 | 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及「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 |
| 2016 | 加入中國統一戰線工作委員會,負責台灣發起工作組 |
| 2017 | 在台成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赴中國湖南會晤統戰部官員,尋求資助 |
| 2018 | 赴中國簽署「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宣言」;以協會名義在台招攬中配 |
周滿芝案懶人包
| 案情 | 被控受中國指示與資助,在台發展附隨組織 涉及招攬中配、新住民及新住民二代 |
| 審判經過 | 高雄高分院初判無罪(檢方舉證不足)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認為調查未盡、理由欠備 高雄高分院更審後依《國安法》判有期徒刑8年 |
| 法院認定重點 | 相關組織受中共統戰系統控制 周滿芝以協會名義進行統戰活動 滲透行為危害台灣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 主要犯罪為意識形態滲透,非傳統軍事間諜行為 |
起訴緣由 在台發起統戰組織並招攬中配
周滿芝原為「中國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成員,2003年嫁來台取得身分證,2015年間參與籌組「中國愛國黨」,其後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及「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2016年並加入中國統一戰線工作委員會,負責部門為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台灣發起工作組。

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指控,周滿芝2017年在台成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隨後赴中國湖南會晤中國統戰部官員,尋求資助在台發展組織;2018年又赴中簽署「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宣言」,以「高雄市新住民關懷協會」名義在台招攬中配等。
無罪更審 最高院認調查未盡、撤銷無罪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依調查局函復兩個涉案中國組織,無中國官方實質控制或關聯事證;周滿芝會晤中國統戰人士、獲資助及招攬陸配等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據此判決無罪。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原判決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的違誤,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表示,原判決認為周滿芝參與組織,屬個人價值觀實踐,若視為發展組織客觀行為,將過度限制人民自由,但其成立的「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是否屬附隨組織及相關金流,原審調查未盡,因此撤銷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
改判8年 調查顯示中共實質控制之附隨
高雄高分院說明改判理由,依國家安全局函覆情資調查報告及卷內資料,可見「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組織,都依中共統戰系統政治指令所為,這些組織在人事、政策與行動上,都受中共省級統戰部實質控制,屬受大陸地區官方實質控制團體。
高雄高分院表示, 被告受「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指示,在台設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並以協會及總會理事長名義,積極規劃與執行具有明確統戰目的活動,屬於「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發展附隨組織。
法官認為,被告以「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滲透台灣中配、新住民或新住民二代,實質威脅中華民國存在及台灣地區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危害社會安定秩序,其持續性發展組織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意圖。
法官審酌,被告原為中配,取得台灣身分後,長期、有組織、有系統配合中國官方,以成立社團名義為掩護,滲透在台中配、新住民、新住民二代進行,並以發展兩岸經貿合作、文化交流名義,執行統戰任務;行為時間長達數年,從地區性「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到全國性「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組織層級嚴密,並直接向中共統戰高層尋求指導與資助。
法官斟酌被告所涉犯行主要是滲透、意識形態統戰,與直接刺探、洩漏軍事機密傳統間諜犯行有別,兼衡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等情況,依違反《國家安全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等罪,量處有期徒刑8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