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立法院會今(13)天三讀通過修正刑法部分條文,針對受刑人假釋遭撤銷後的處理方式修改新規,包括殘餘刑期的認定、最低服刑年限,及若同時涉及其他案件時的執行方式。舉例來說,若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後又故意犯罪,若被判1年以上、未滿5年的有期徒刑,假釋一旦被撤銷,至少須再服刑15年,並且要有悔改表現,才有機會再次申請假釋;若被判5年以上的刑期,則需滿25年才能再申請假釋。

一、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有期徒刑的罪
| 假釋期間又犯的罪刑 | 至少要再坐 |
| 判未滿1年 | 10年 |
| 判1年-未滿5年 | 15年 |
| 判5年以上 | 25年 |
二、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無期徒刑的罪
直接再執行無期徒刑,不適用上面的10、15、25年規則。
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10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

憲判字第2號判決 需在3月15日前修法
憲法法庭2024年3月15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20年或25年的固定殘刑,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部分違憲,要求政府修法,不然自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原刑法將失效,也就是兩天後。
因應憲法法庭判決,行政院、司法院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法版本,送立法院審議,內容包括經撤銷假釋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執行原無期徒刑一定期間得報請假釋的規定,以勵自新。
立院朝野黨團3月11日協商、13日三讀通過
立法院朝野黨團在3月11日協商時,朝野黨團代表認同行政院、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方向,但對於執行殘餘刑期的級距,意見不一,例如無期徒刑受刑人在假釋期間犯罪,如果被判1年或3年或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要坐10年牢並有悛悔實據,才有辦法申請假釋。
立法院會今(13)天開會處理時,朝野黨團溝通後取得共識,最終通過國民黨、民進黨、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其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果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三讀條文明定,應執行的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為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包括10年、15年、25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何謂「一定期間後」?三讀條文規定,如果是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10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如果受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15年;倘若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則是2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