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近年自媒體經濟蓬勃發展,成為生活中常見的獲利模式,財政部提醒,網紅課稅新制是近期稅法更新焦點,新制提供至今年6月30日前主動補報,建議不論是境內、境外網紅或平台業者,皆應及早建立相關流程,也提醒網紅及平台業者及早檢視自身情形,避免因未合規申報而衍生補稅或受罰風險。(延伸閱讀:5月報稅幫你省!五一連假不能臨櫃 特別扣除額一表看)
為使個人網紅有明確的報稅依據,財政部去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等新規,針對個人網紅的廣告分潤、打賞等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明定所得性質認定、台灣來源收入計算及申報納稅等規定。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財政部指出,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財政部說,考量網紅提供勞務及觀眾收看之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如其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跨境活動,例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之收入,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個人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財政部指出,屬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部分,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非我國來源之所得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財政部每年頒定之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則分析,個人網紅及平台在進行稅務申報前,應先釐清網紅身分、平台所在地及觀眾所在地,才能進一步判斷如何正確申報所得稅或扣繳義務。
對於新規適用對象,陳建宏表示,對網紅身分的認定,除考量是否在台有住所或居住天數外,還增加「數位足跡」條件,若是使用的電腦或手機設備安裝地在台灣、手機號碼為國碼886,或者依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位址或SIM卡等資料,可判斷為台灣自然人,即可能被認定為境內網紅。
陳建宏說明,財政部依「網紅身分、平台所在地及觀眾所在地」判斷與台灣的經濟關聯性,訂有簡化的認定原則,目的是解決「網紅在境外,但賺台灣的錢」或「網紅在台灣,但賺境外的分潤」等課稅問題。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舉例,假設境內網紅甲在境外平台YouTube上傳表演影片並取得網紅收入新台幣1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新台幣8000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到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而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000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乘以50%計算。
兩數字加總後得到9000元,即為財政部規定的我國來源收入計算基準。接著,假設網紅甲平時未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所得計算以財政部核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計成本費用,9000元須再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因此,我國來源所得為4950元,這部分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餘收入1000元為非我國來源收入,計算非我國來源所得為550元,這部分則應申報海外所得。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謝昌君提醒,網紅課稅新制明確界定網紅及平台收入的營業稅與個人所得稅課稅方式,並提供至115年6月底的輔導期,不論境內或境外網紅及平台業者,在輔導期內皆應及早建立相關流程。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經理林信行補充,新制針對免辦理稅籍登記且未課徵營業稅的個人網紅在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提醒網紅及平台業者及早檢視自身情形,避免因未合規申報而衍生補稅或受罰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