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庄中心/綜合報導】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前主席陳昌平及峨眉鄉長王增忠涉LED路燈採購護航業者收回扣,一審依收賄罪判陳昌平15年徒刑、王增忠12年,兩人均褫奪公權8年。二審今(30)天維持2人刑度,仍可上訴。

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前主席陳昌平涉弊。翻攝自 當事人臉書專頁
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前主席陳昌平涉弊。翻攝自 當事人臉書專頁
峨眉鄉長王增忠二審依收賄罪判12年,兩人均褫奪公權8年。翻攝自 當事人臉書專頁
峨眉鄉長王增忠二審依收賄罪判12年,兩人均褫奪公權8年。翻攝自 當事人臉書專頁

一審:代表會主席收賄300萬元 90萬元與鄉長共分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業者得知竹東鎮公所於2017年間,有換裝LED路燈採購需求,請陳昌平協助,業者事後得標,先後交付新台幣240萬元、60萬元給陳昌平,而在峨眉鄉LED路燈採購案,業者請陳昌平向鄉長王增忠轉達交付賄款意願,得標後共交付90萬元賄款給陳昌平與王增忠分款。

峨眉鄉長王增忠二審依收賄罪判12年,兩人均褫奪公權8年。翻攝自 當事人臉書專頁
峨眉鄉長王增忠二審依收賄罪判12年,兩人均褫奪公權8年。翻攝自 當事人臉書專頁

二審:撤銷原判決理由 刑期依舊相同

一審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陳昌平有期徒刑15年、王增忠12年,犯罪所得共330萬元沒收。對此,兩人及檢方都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不過刑期仍相同。

高院認為,一審認定陳昌平於竹東鎮LED路燈案,犯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卻於事實欄記載他「未盡其身為鎮民代表監督審查預算之義務」,與事實認定有所違誤。此外,陳昌平針對此案另有收賄60萬元,一審卻漏未宣告沒收及追徵。

而陳昌平雖然具有公務員身分,但他對於峨眉鄉LED路燈案,並沒有編列預算、招標採購及評選的職權,因此,他並未與王增忠「共同違背職務」,認定一審罪名有誤。

高院今天改判陳昌平應執行15年、王增忠12年,二人均褫奪公權8年。沒收部分,陳昌平未扣案犯罪所得300萬元宣告沒收或追徵,另90萬元則與王增忠共同沒收或追徵。

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前主席陳昌平涉弊。翻攝自 當事人臉書專頁
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前主席陳昌平涉弊。翻攝自 當事人臉書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