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庄中心/綜合報導】屏東地方法院昨天(28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屏東縣竹田鄉長吳振中有期徒刑3年十個月、褫奪公權4年;屏東縣政府將依法將他停職,改派代理鄉長。吳振中被控在招考鄉公所清潔隊員時,收受90萬元賄賂錄取謝姓男子。

檢警調查指出,謝姓婦人為替女婿、謝姓男子,爭取竹田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2023年1月與吳振中達成支付90萬元,作為買受清潔隊員對價,婦人並前往吳振中住處交付現金。

鄉公所行政室於同年4月發布清潔隊員徵選公告,謝男在公告期間內報名面試後,於5月獲鄉公所公告錄取為清潔隊員。

吳振中初始多次否認,後來在羈押偵查期間終坦承收受謝姓男子家人交付現金90萬元賄款,後繳回犯罪所得。

屏東地方法院昨天依《貪污治罪條例》,處吳振中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已繳交的不法所得90萬元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屏檢表示,吳振中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竹田鄉長,負責綜理該鄉鄉務,審核鄉公所預算編列及監督該地區施政措施,並對清潔隊員有人事晉用及核定權限,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

屏檢說明,謝女有意替女婿謝男爭取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112年1月與吳振中達成支付90萬元,作為買受清潔隊員對價的行、收賄共識後,謝女告知女兒林女、林女再轉告謝男及其母張女,共同湊齊行賄款項90萬元現金後,同年1月27日由謝女於吳振中住處交付。

吳振中移審法院後,法官裁定吳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海出境。對於判刑結果,吳振中沒有回應,其友人則說吳正在考量要不要上訴。

屏東縣政府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停止職務期間,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目前代理人選未定。

竹田鄉長吳振中。翻攝竹田鄉公所網站
竹田鄉長吳振中。翻攝竹田鄉公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