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長輩、行動不便者出門,常使用電動代步車(電動代步器),雖有車一字,但它不是「車」,而是「行人」,須遵守行人規定。如:馬路上有人行道(專設地面道路、騎樓、走廊等),就要走人行道,如無人行道則靠邊行走;過馬路要走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依照標線及號誌通行,不過電動代步車因使用電力為動力,仍屬於《刑法》中的動力交通工具,警方指出,如酒駕仍會觸法。

電動代步車(電動代步器),雖有車一字,但它不是「車」,而是被視為「行人」,須遵守其規定。交通部提供
電動代步車(電動代步器),雖有車一字,但它不是「車」,而是被視為「行人」,須遵守其規定。交通部提供

交通部表示,電動代步車是為了協助行動不便者的交通工具,雖然名稱中有「車」字,依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屬於個人行動輔具,若民眾使用電動代步車行駛道路上,依據路權視為行人,使用時應依行人規範通行,千萬不能騎上快車道或任意穿越馬路。

電動代步車雖然有「車」一字,但依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屬於個人行動輔具。交通部提供
電動代步車雖然有「車」一字,但依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屬於個人行動輔具。交通部提供
電動代步車雖然有「車」一字,但依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屬於個人行動輔具。交通部提供
電動代步車雖然有「車」一字,但依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屬於個人行動輔具。交通部提供

電動代步車屬個人行動輔具,依路權雖然視為行人,但因使用電力為動力,屬於《刑法》中的動力交通工具。台東警方指出,如酒駕仍會觸犯《公共危險罪》。

今(2025)年1月2日台東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機車騎士追撞電動代步車造成3人受傷,其中電動代步車的乘客送醫後不治死亡,操作電動代步車的84歲長者,經警方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超標觸法。

台東縣警察局交通隊長吳昇忠表示,電動代步車的路權雖視為行人,但喝酒上路仍會觸法。依據《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電動代步車使用電力為動力,屬於《刑法》中的動力交通工具。

台東市日前發生機車追撞電動代步車(圖)事故,造成1人死亡,台東縣警察局表示,電動代步車屬個人行動輔具,依路權雖視為行人,但因使用電力為動力,如酒駕仍恐觸犯公共危險罪。台東縣警察局提供
台東市日前發生機車追撞電動代步車(圖)事故,造成1人死亡,台東縣警察局表示,電動代步車屬個人行動輔具,依路權雖視為行人,但因使用電力為動力,如酒駕仍恐觸犯公共危險罪。台東縣警察局提供
電動代步車建議配備。交通部提供
電動代步車建議配備。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