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憲法法庭今天(19日)做出202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憲法訴訟法》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都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目前憲法法庭有8位大法官,有5位大法官作出違憲判決,但3位大法官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法律意見書」,認為憲法法庭根本不合法,不具備審判權,判決無效。尤伯祥、謝銘洋、陳忠五等3位大法官則提出「協同意見書」強調,大法官行使職務應忠於《憲法》,如果《憲法訴訟法》內容違憲,大法官基於護憲職責,當然應該不受牴觸《憲法》的《憲法訴訟法》拘束。今天的憲法法庭判決由大法官呂太郎主筆。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除另有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不得低於9人。此一法案經總統賴清德於今年1月23日公布、1月25日生效。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釋憲事件簿
| 日期 | 事件 |
| 2024/12/20 | 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 2025/01/02 | 行政院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覆議案,呈請賴清德總統核可 |
| 2025/01/10 | 立法院議決《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覆議案 |
| 2025/01/23 | 總統賴清德公布《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 2025/01/23 |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遞狀聲請《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暫時處分及釋憲 |
| 2025/01/25 | 《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生效 |
| 2025/05/12 | 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說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釋憲案要件 |
| 2025/05/14 | 憲法法庭裁定受理《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暫時處分及釋憲案 |
| 2025/12/19 | 憲法法庭判決《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違憲,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效 |
行政院院會今年1月2日通過覆議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1月10日議決覆議案時,經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反對,覆議案不通過。
賴清德今年1月23日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同年1月25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憲法法庭5月12日召開說明會,釐清受理與否的要件,於兩天後裁定受理。憲法法庭於5月12日舉行公開說明會,5月14日經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受理;憲法法庭今天判決。
藍白立委去年聯手修正《憲訴法》,在第4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現今大法官有8人,賴清德兩波提名的大法官人選,都被立法院封殺。憲法法庭從去年10月28日作出「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後,已400多天沒有做出任何判決。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判決表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的《憲法訴訟法》第95條規定,於該規定本次修正公布後繼續適用。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這項判決僅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及尤伯祥署名,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未列名。
憲法法庭表示,《憲法》及增修條文出於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考量,就大法官應如何行使職權保持沉默態度,未規定應依據法律為之,讓大法官可不受黨派或政治影響,獨立、客觀宣示憲法內涵。假如《憲法訴訟法》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就屬違背《憲法》意旨,大法官不應受其拘束。
《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除另有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而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不得低於9人。目前大法官8人,如果依相關規定,將導致大法官無法審理本案,嚴重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
憲法法庭本於程序自主權,《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以大法官現有總額一定比例作為評議及評決門檻,符合大法官集體議事多數決原則,也能適應大法官人數因各種因素變動情形,使大法官可持續穩定行使職權,不致一日或缺,可作為本件程序規範。第30條第1項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憲法法庭表示,大法官是憲法為維護自身最高性而設的憲法機關,不可一日中斷,在大法官缺額繼任人選產生前,更應透過憲法解釋或法律規定,使大法官職權正常運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評議及評決門檻,以當下現任大法官人數固定比例計算,就在達成這項目的。
憲法法庭說,至於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迴避的大法官,雖不計入評議及評決門檻現有總額,但如果導致全體大法官不得行使職權,仍不得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否則將癱瘓釋憲制度。
至於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個案評議時,如何計算大法官現有總額?憲法法庭表示,現有8名大法官中,有3名大法官主張憲法法庭目前人數不符《憲法訴訟法》規定最低參與評議人數10人,拒絕參與評議,鑑於難預期缺額大法官繼任人選何時產生,在這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由現有總額中扣除拒絕參與評議的3名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