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中國廣播公司花蓮台涉占用交通部所屬國有土地,交通部訴請中廣給付不當得利。一審判中廣應給付549萬468元;二審改判免賠,遭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29日)判決中廣應給付549萬468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中廣不再受政府委託宣揚政令等廣播事務,可認其使用土地目的已完畢;中廣繼續占用土地,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利益,依《民法》規定返還此利益給交通部。

更一審指出,審酌中廣公司占有土地的範圍、期間及土地的經濟價值等情況,認為中廣公司應返還的利益,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為適當,因此交通部請求中廣公司給付按此計算之本金及法定利息,應予准許,本金為新台幣549萬468元。

此外,第一審判決計算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利息合計39萬9456元部分,誤將未到期本金計入,高院更一審廢棄計算錯誤利息,其餘正確部分予以維持。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緣於,交通部主張中廣花蓮台占用位於松園別館附近的3筆土地,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確認土地所有權為中華民國所有,中廣從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無權占有土地,提告請求法院判中廣應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549萬468元。

中廣否認占有土地,主張是1947年3月、4月的前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及227次常務會議,核准將這3筆土地作價轉讓給中廣。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中廣花蓮台占用土地面積共9657平方公尺,按照公告地價計算,中廣要給付交通部549萬468元。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土地是國有,交通部同意使用,改判交通部敗訴,中廣免給付。

交通部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案件由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