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雲林縣某食品公司4月時資遣1名僅上一天班的員工,承諾給付1天薪資與新台幣57元資遣費,但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30日內給付資遣費,該員工向雲林縣政府投訴,縣府依法開罰30萬元。

雲林縣一間食品公司今年4月聘用3名業務員,因公司僅有2輛公務車,員工上班首日,依抽籤決定車輛使用權,未抽中的1名員工,希望騎摩托車送貨,公司原本希望其自行開車並補貼油資,但協調未果,最終決定資遣該名員工。

公司承諾給付1天薪資及資遣費,但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30天內發給資遣費57元。該員工在被資遣的第31天,向雲林縣政府投訴。

雲林縣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調查後證實,公司確實逾期未支付資遣費,依法裁罰30萬元。

勞青處長張世忠表示,依《勞基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且須於終止後30日內給付。未依規定者,雇主可面臨30萬至150萬元罰鍰。

張世忠指出,目前《勞基法》對故意與過失沒有區分,僅有「直接裁處機制」,對於情節輕微、且願意立即改善的雇主,亦不適用微罪不舉制度,可能導致比例原則受損。雇主若因認知落差,且所生危害極低,責難程度微小,仍一律僅以相同金額的處分,顯然有失公允。

張世忠說,雲林縣府已向中央反映,希望修改法令以降低處罰金額或增設限期改善機制,避免鉅額罰鍰壓垮微型事業單位,將持續請中央斟酌修法可行性。

中央目前建議《依行政罰》法規定減輕罰鍰額度,最低罰鍰10萬元。

雲林縣某食品公司4月時資遣僅上1天班的員工,承諾給付1天薪資與新台幣57元資遣費,但未於30日內給付資遣費。經投訴,縣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查核屬實,依法開罰該公司新台幣30萬元。中央社
雲林縣某食品公司4月時資遣僅上1天班的員工,承諾給付1天薪資與新台幣57元資遣費,但未於30日內給付資遣費。經投訴,縣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查核屬實,依法開罰該公司新台幣30萬元。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