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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知道:

(1)傳言誤解判決書內容,法官認為區間測速是以「特定區間」的平均速率作取締,而非「特定地點」,並非只有在設置測速警告標誌區域才能取締。

(2)罰單申訴流程應先向交通裁決單位提出申訴,收到舉發單位函復結果後,不符才會提起再申訴或行政訴訟,並非直接向高等法院提告。

網傳「被區間測速拍到直接提告撤銷」的影片及訊息,內容聲稱民眾如果在區間測速路段被拍照,可以到高等法院提告撤銷,因為已有法官判決區間測速取締,應在測速警告標誌牌的 100 至 300 公尺範圍方能取締。經查證,傳言提及的案件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於 2023 年 11 月作出的一審判決,但 2024 年 11 月的高等庭二審結果,認為區間測速看的是平均時速,不應該只有在警告標誌的 100 至 300 公尺才能取締,這樣有違區間測速的執法目的,因此判決原處分(一審判決)撤銷。網傳訊息誤解裁判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近期法院判決區間測速開罰違規?

原始謠傳版本:

如果你被區間測速拍到,直接去高等法院提告撤銷,因為全台灣的區間測速都是違法取締,已經有法官認為,你在經過區間測速的路段,隨時都在被測速,取締超速要在測速照相機告示牌的 100公尺後、300 公尺前的範圍才能取締。如要連續測速,最少要 每 200 公尺就擺放一個告示牌才能測,你有看過台灣有哪個區間測速每 200 公尺就擺放一個告示牌的嗎?

主要在通訊軟體和社群平台流傳這段影片:

查證解釋:

網傳訊息原始出處為何?

MyGoPen 以網傳影片浮水印進行搜索,可以找到影音平台 TikTok 用戶「lau_bun」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上傳的影片,內容提到民眾如果被區間測速拍到,可以到高等法院提告,因近期有法官認為「取締超速要在測速照相機告示牌的 100 公尺後、300 公尺前才能取締,如要連續測速,最少要每 200 公尺就擺一個告示牌才能測」,但台灣區間測速路段明顯沒有每 200 公尺設一個告示牌,因此區間測速違法。

一審判決

以「區間測速、100 公尺後、300 公尺前」等關鍵字搜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可以找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69 號判決》,判決日期為 2023 年 11 月 28 日。

簡單來說,這起案件是原告(白姓駕駛)因在市道 182 號區間測速路段超速,被警方開出 9 張 1,600 元的罰單(皆為不同日期),罰款金額達 1 萬4,400 元,原告不服,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原告主張,市道 182 號共有 2 處區間測速照相,他認為同一路段相關警告設施差別甚大,高雄區段看板在前方於 50 公尺處即設警告標誌,且區間測速照相警告標誌兩者尺寸差距甚大,高雄段明顯,且於測速照相前約 150 公尺有設警告標誌;台南受罰段不明顯,且台南段標示字體太小,容易造成用路人疏忽而遭受罰,並稱自己奉公守法,若能提早發出違規資訊,應不至於重犯。

一審法官認為,本案超速違規行為地點,難認是在測速照相警告標誌告示的「100 公尺至 300 公尺處」,舉發的相片僅記載違規車輛進入取締路段時間、離開時間、通行距離、通行時間及區間平均速率等,並未標示原告實際行駛於系爭取締路段,行駛速度超過最高限速之特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

簡單來說,法官認為舉發相片中沒有記載車輛超速的「違規地點」,與測速警告標誌間之「距離」為何,為事實不明,因舉證程序不符規定,因此裁定原處分撤銷。

上述內容,即為網傳訊息有關「區間測速罰單撤銷」的內容。

二審判決

不過這份判決書並非最終結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收到判決結果後,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 2024 年 11 月 18 日作出判決,也就是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 14 號判決》

裁判書中提到,一審法官以照片無記載「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無法認定是否在測速警告標誌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範圍內,以要件不符為由撤銷原處分,固非無據,但區間測速與定點測速的原理不盡相同,駕駛人進入區間測速路段,如果不慎超速,不至於立刻構成違規,只要後續穩定車速,使通過兩個測速點之「平均時速」符合規定即可。

►簡單來說,區間測速是以車輛通過「特定區間」的平均時速來判斷是否超速,並非以車輛通過「特定地點」的時速予以判斷,自然沒有所謂特定「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

此外,如果區間測速只有在測速警告標誌後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範圍間才能取締,等同於對用路人宣示在這 100 至 300 公尺的區間之外行駛,速度不會受到限制,明顯違反設置區間測速取締執法的目的。

簡單來說,區間測速設置的目的,是要用路人在特定區間行駛於速限之內,而不是只有特定區間「有拍照的地方」才放慢速度,其他地方繼續超速、停路邊等候甚至逆向。

二審最終判決結果,法官認為「原判決撤銷原處分有關罰鍰 1,600 元部分,應予廢棄」。這裡的「原判決」,是指一審法官的判決;「原處分」是指白姓駕駛遭開罰 1 萬 4,400 元;「廢棄」則是撤銷一審判決,且不得上訴

補充一:正確的紅(罰)單申訴流程,應是先向交通裁決單位提出申訴,裁決單位會發函至舉發單位舉證,舉發單位函復結果後會通知申訴人,如不接受則可提起再申訴或行政訴訟,並非如傳言所訴「直接到高等法院提告」。

補充二:傳言提到的事件發生在市道 182 號,網傳影片拍攝地點則是苗栗縣三灣鄉的區間測速,地點在台 3 線 103.2K 至 108K 處,兩者之間並無關聯。

結論

總結來說,傳言錯誤解讀裁判書內容,法官並未判決區間測速違法,而是撤銷原處分,判用路人仍需繳交罰鍰,網傳訊息不正確。

資料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69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 14 號判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交通違規舉發事件民眾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Google Maps – 網傳影片拍攝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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