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憲法法庭今天(20日)下午三點作出2024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未違反《憲法》保障的生命權,但僅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的個案,至於何謂最嚴重的犯罪,經衡酌國際及我國社會情況,應限於故意而且殺人既遂才符合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定義;在審判過程必須符合最嚴謹的法律調查與審理程序。
在前述死刑不違憲但是審查程序必須嚴謹的條件要求下,憲法法庭判決要求「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也就是說對於死刑判決,必須是合議庭、參與合議庭的法官都一致認同判處死刑才可以,但目前《法院組織法》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違背《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有關機關應於今日起的兩年內完成修法。
另外,過去第三審的最高法院是法律審,憲法法庭今指,各審級法院審判,應有強制辯護,目前遭判處死刑的死囚多半「少了這一關」,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第三審的審查程序部分違憲、同樣必須在今天起的兩年內完成修法。
此外,殺人凶手犯案時如果有精神問題,憲法法庭認為他們沒有完整的違法辨識能力,不應該處以死刑。死刑犯如果「關到精神出問題」,憲法法庭也認為他們欠缺理解能力,相關法律規定欠缺不得執行死刑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關機關2年內應修法,就欠缺受刑能力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也不得執行死刑。
最高法院如果認為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收容中的各聲請人,應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羈押事宜,《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條規定所定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
憲法法庭指出,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規定,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此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但生命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其存在不待國家承認,也不需要須《憲法》明文規定,且受最高度保障,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生命無價且等價,「禁止殺人」向來是人類社會的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國家在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得以刑法制裁故意殺人此等嚴重犯罪行為。
但考量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應慎重、節約適用,且死刑案件一旦誤判並執行,生命損失不可回復,應以嚴格標準審查。
15名大法官中,大法官蔡烱燉參與過建商小開王鴻偉狂刺心儀女子176刀案審理、尤伯祥擔任過死囚邱和順辯護人,蔡彩貞審理過王柏英「汐止殺警奪槍案」,這三名大法官在這次憲法法庭中迴避。
對於今天的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官詹森林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認為「生命作為各種基本權的根本,僅能限制,不能剝奪。死刑無助於實現「應報正義」,並非合理的應報選項,也無助於嚇阻犯罪,「公正應報」無法作為支持死刑的理由;「罪責原則」也不能推導出「什麼行為該死」的當然結論。」面對「死刑合憲性」這個具有重大爭議性的問題,憲法法庭的唯一選擇,應該堅定對外表明拒絕死刑的立場,無論在道德上或價值判斷上,都不容留下任何模糊的空間。社會才會認真思考在不以剝奪生命作為刑罰手段的前提下,該如何處罰情節嚴重的重大犯罪,如何防制這樣的行為再次發生,如何給予被害人家屬充分的照料與慰藉,又該如何修補被破壞的社會秩序。
我國逾四年未判處或執行死刑,37名死囚認為,死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生命權、人性尊嚴,違背平等與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仍有死刑,亞洲國家也普遍有死刑制度。過去司法院釋字第194號、263號、476號等解釋都指死刑合憲,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四年前在司改第五次半年進度報告時,也曾明確說過去大法官宣告死刑不違憲。國內民意高達八成反對廢死,立法院與法務部都主張不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來廢除死刑。
憲法法庭以涉及嘉義雙警槍擊命案的王信福聲請案為主案,另併36案審理。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早上表示,基於五權憲政的體制,他現在不宜多說,只期待社會能夠平和。無論如何,政府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與作為,絕對不會放鬆。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說台灣目前沒有條件廢死。民眾黨立委黃珊珊表示,若要廢死,在現有機制下,要有很多配套,而非零跟一的遊戲,而是釋憲完後,國家要如何面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