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今天(6日)表示,核三廠冷卻水塔今天上午發生火警,台電卻未第一時間通報,已違反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規定,可處管理權人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擬採最高額度裁罰。

火警發生後,恆春鎮民代表會主席趙記明趕往現場,情緒激動、一度開車衝撞核三廠大門,遭警方持槍喝止要求下車;趙記明說,核三廠發生火警,卻沒有人通知附近居民疏散、完全沒通知,枉顧百姓生命安全。

台電回應,電廠於上午11時23分發生火警,上午11時35分先電話通報核安監管中心,上午11時50分電話通報屏東縣政府消防局,中午12時30分再以傳真方式,通報包括核安會、屏東縣政府及恆春鎮公所,符合相關通報規定要求。事件發生後約10分鐘,於上午11時35分即由廠內消防隊滅火,不影響供電及核能安全,也沒有影響廠外環境與民眾安全。

至於趙記明行為,台電表示,他因誤解核三廠未於第一時間通報地方,駕車衝撞核三廠大門致損壞。事發當下,大門保警即予喝止並作勢警戒,並未有「拔槍」動作。電廠是重要關鍵基礎設施,民代過激舉動,台電表示遺憾,暫不回應是否提告。警方則表示,依法究辦。

趙記明稍早表示,火警第一時間里民、鎮公所完全沒有接到通知,台電核三廠第一時間應該通報縣政府、通知里民疏散,此舉完全不顧百姓生命危險。

屏縣府表示,消防局在今天上午11時23分,受理民眾報案,發現恆春鎮核三廠內有冒出大量黑煙,派遣恆春地區共9車21人前往;11時34分,核三廠回報,現場為廢棄空壓機廠房後方冷卻水塔起火,隨後火勢完全控制,11時50分殘火處理完畢。

縣府指出,依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特定場所發生各類事件時,應以119或電話、傳真方式立即通知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並於3天內以書面資料通報,特定場所包含:台電第三核能發電廠、屏東縣崁頂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三軍聯合作戰訓練基地。

縣府強調,依規火警發生時核三廠應立即通報,但核三廠並沒有在第一時間通報,已違反規定,可處管理權人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天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處分。

縣府表示,此次事件核三廠未依規定辦理,擬採最高額度裁罰,以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並於第一時間通知主管機關。

核三廠火警、鎮代會主席衝撞大門 核安會:無輻射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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