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監督施政聯盟今天(19日)質疑農業部預告的《農地光電生態指引》草案無法律效力,也無罰則約束業者,恐淪為橡皮圖章、大開後門。林業署說,此指引非農地變更審查唯一項目,也非准駁唯一依據。
農業部今年1月2日預告《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涉及生態檢視指引》草案。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表示,預告期60天,雖未結束,仍應環團、光電業者要求,在19、20日先行召開2場意見交流會議。
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高市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石虎保育協會今天會前指出,農業部於2020年時已修法,要求2公頃以上農地若要變更設置光電設施,須經農業部審查同意,擔憂該指引是鬆綁農地光電門檻,保護對象也只有指認草鴞、石虎,而未納入穿山甲與其他環境敏感動物,擔心大型光電開發,會破壞棲地、改變土壤結構等後果,質疑該指引沒有強制性,且缺乏監管查核與裁罰機制。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指出,看似是為光電開發的生態影響提供評估準則,但根據近年國內光電開發經驗,將可能導致農地光電大開發,加速保育類生物走向滅絕。他說,指引僅是行政指導,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且業者未符合現況或按照檢視項目執行,也無罰則約束,將淪為橡皮圖章;再者,經濟部能源署監督能力堪虞,彷彿將農地當成衝高綠能數字的免洗筷、用過即丟。
台灣石虎保育協會專員陳祺忠表示,如果農業部只是在能源署、經濟部等希望衝出光電發電量的壓迫下,被迫打開農地變更光電大門,便是毀掉農業部生態保育名聲。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更直言,農地碳匯對於淨零碳排的貢獻,遠大於光電的減碳效益,農業部和行政院對於農地的保護和碳匯推動,應該要比推動光電更積極。
監督施政聯盟兼任研究員徐宛鈴強調,行政院的能源政策及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必須扛下責任,提出就能源開發進行整體政策環評、提出能源用地白皮書等上位計畫,才能有整體規劃和用地評估,而非任憑後端衝突不斷。
林業署回應指出,現行農業用地變更審查,須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由中央及地方農業主管機關依水利、地政、農務、水土保持、生態保育等面向綜合審查,才會決定是否同意變更使用;這次預告的草案,僅就涉及生態提供指引,並非變更審查唯一項目,也非准駁唯一依據。
針對棲地部分,林業署表示,石虎棲地並未完全開放設置光電,對於預定設置光電區域經圖層套疊,位在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石虎、草鴞)已知出現區域,若為利用強度較高的廊道、覓食或繁殖地,建議不予同意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