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等原則性規範,延長辦公時數則有每月60小時上限;此外,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三讀條文也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未影響本質工作者,不在此限。
另外,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31日併案審查考試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等案。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修正公務員服勤義務相關規定。
三讀條文規範,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的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上述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應勤務、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這次修法也修正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及投資的相關規定,並增訂緩衝期及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例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