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扯鈴教練魯紀賢2020年被中共吸收,收受中共金援至少新台幣570萬元,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並找藝人郭書瑤的胞弟郭伯廷、好友趙亦偉等人幫忙,吸收國軍現役、退役士官兵加入。台北地院去年一審判魯紀賢10年6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10日)二審認定原判決無誤,仍判魯紀賢10年6月,其餘被告均判有罪、其中1人獲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魯紀賢為扯鈴教練出身,2020年間前往中國洽尋扯鈴商演活動時,遭中國情工人員吸收,隨後透過中國籍人士田曦以地下通匯等方式,接收中國資金至少新台幣570餘萬元。
2022年間,魯紀賢承租台北市士林區某處房屋作為發展組織據點,先吸收原為軍中士官兵的林姿穎、林明慧、常德隆、下士李得勝、海巡下士馮世維,再透過他們以招待飲宴、給付金錢報酬等方式,接觸、拉攏、吸收現役軍士官兵同袍或友人加入組織。
檢方調查,魯紀賢並利誘這些現、退役士官兵協助收集及提供軍中文件資料,包括教育訓練講習實施計畫、競賽、測考實施計畫、工作會報資料等;另有11人拒絕加入,吸收未遂。
魯紀賢審理時坦承將下線士官兵提供的部隊文件資料轉交給中國人士,並以中方提供的資金做為報酬付給下線士官兵,每次都是給現金,聯絡都是單線作業、不會集合開會,他會以手機拍攝或掃描下線提供的紙本文件,再上傳給中方。
檢方查出,郭伯廷、趙亦偉、曾姿婷等3人除了提供名下銀行帳戶供魯紀賢收受報酬及中國資金使用,另協助魯紀賢在組織據點的相關業務,並均領有報酬,以此方式幫助魯紀賢為中國發展組織。
北檢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起訴魯紀賢、林明慧、李得勝、林姿穎、常德隆、馮世維等6人;依《國安法》幫助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起訴郭伯廷、趙亦偉、曾姿婷等3人;依違反《銀行法》起訴田曦。
北院更一審去年6月判決魯紀賢10年6月徒刑、田曦判8年、郭伯廷3年10月徒刑、曾姿婷3年8月、趙亦偉3年8月、馮世維判4年10月、林姿穎6年、林明慧2年、常德隆4年10月、李得勝4年4月。全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今改判趙亦偉2年並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服200小時義務勞動,田曦改判7年2月徒刑;其餘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國家安全是維護國家存續、社會安定與人民福祉的根本,兩岸間長期政治局勢緊張、軍事對立,中國對我國實施情報滲透、統戰佈建等工作,已對我國國家整體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魯紀賢等10人罔顧國家安全,助長中國對我國實施情蒐及滲透任務,破壞我國國家安全,或無視政府對於匯兌管制之禁令,非法辦理地下匯兌,妨害金融交易秩序,考量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等,分別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