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除提高刑責,另依詐騙金額新增處罰級距,並增訂「禁奢條款」;詐欺犯罪行為人若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下修高額詐欺的門檻金額,從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詐欺金額只要達100萬元,就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最高可併科3000萬元罰金。

條文也新增處罰級距。詐騙金額在1千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在1億元以上者,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因詐騙集團利用非本國籍人士、方便潛逃出境的特性,利用18歲以下、80歲以上者參與犯罪的情形大幅增加,三讀條文中增訂,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為加速填補詐騙被害人損害,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詐欺犯罪行為人若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禁奢條款」部分,涉及跨國詐騙的太子集團坐擁豪宅、名車惹議,未來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條文增訂,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