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攸關全台千萬餘名勞工退休權益。這次修法將「政府撥補」法制化,明定勞保基金若遇當年度保費收入不足以支應保險給付支出時,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並明文規定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勞保財務狀況。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及第69條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現行條文原未將政府撥補列為勞保基金來源,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增訂,勞保基金來源除原有項目外,明確納入政府撥補金額、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關於政府撥補金額,在修正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保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若遇到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至於第69條修正內容,則將政府對勞保財務的責任,從過往的行政宣示層級,正式提升至法律位階,明定「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規定自修正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須檢討一次勞保財務,以強化制度監督與財務穩定。

此外,為避免債務免責規定損及勞工權益、勞保基金財務,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勞保保費、滯納金排除債務免責相關法律,而修正條文施行前有未繳清保費及滯納金事實者,應適用排除債務免責規定,勞保局並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經繳清欠費後,勞保局應依規定發給。

另外,為避免勞工紓困貸款撥付後成為強制執行標的,三讀條文也增訂,申請勞工貸款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貸款本金。但條文設有防弊機制,若勞工未償還貸款本息,未來請領勞工保險給付時,將逕予扣減;欠繳保費及未償還的貸款本息,不適用相關債務免責規定,維護勞保基金的長期財務健全。

立院30日三讀勞保條例,政府撥補法制化、負最後支付責任。圖擷自國會頻道
立院30日三讀勞保條例,政府撥補法制化、負最後支付責任。圖擷自國會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