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日)表示,被告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疑慮,今天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高虹安說,尊重高院合議庭決議,盼儘快還她清白。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目前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檢方起訴她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不法所得46萬30元。2024年7月26日,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認定高虹安犯罪所得是11萬6514元、判處她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高虹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去年11月4日開庭時,檢方主張一審判刑過輕;高虹安則答辯稱「沒用詐術、沒貪污、沒任何一毛錢進她口袋,應判決無罪。」

高院今天指出,合議庭審理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有違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

高院指出,高院合議庭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違憲,裁定停止審理本案。

高院提出4點理由說明。首先: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是首例,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其次,從地方民意代表的相關判決來看,審判實務見解是否適用於立法委員,明顯有疑義,因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不同,立法院是直接把經費給立委,立委決定並撥款給聘用者;但地方議會是依議員及助理每月簽名造冊,將經費撥款給助理。

第3,高院合議庭為了本案,去函立法院立法院詢問確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意旨、實務上如何操作,但至今沒有收到回覆。立法院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卻未回覆;法官是依據法律審判,這部分自無越俎代庖的餘地。

第4,民意代表助理費的性質釐清,攸關數百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效果,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造成不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高院本件合議庭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正本清源,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

高院本案合議庭,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2萬字的書狀,聲請釋憲,同時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虹安表示,尊重高院合議庭決議,肯定合議庭從《憲法》高度及人權保障角度,聲請宣告違憲。她重申,她沒有貪污不法,希望儘快還她清白。

《客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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