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立法院會今天(13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到3000萬元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到5000萬元罰金。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前述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到5000萬元罰金。未遂犯也要受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7月11日審查朝野立委所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2月4日完成黨團協商,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這次修法有2大重點:一是強化台灣職業與業餘運動防賭機制;要求政府積極輔導成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

在防賭機制部分,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的信託基金機制、辦理法治教育。

目前運動彩券投注標的之外的運動賽事,一旦有涉賭疑慮,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風險。《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明定,運動競技賽事包含:職業運動聯盟舉辦的職業運動賽事;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的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有關運動員工會部分,三讀條文規定,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成立相關賽事的運動員工會或團體;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的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為使國家得以呼應性別平權之概念,三讀條文規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體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

院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陳培瑜等人所提之附帶決議,運動賽事、企業聯賽的具體定義、輔導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信託基金機制等相關規定,體育署應於三讀後的6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