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立法院今天(12日)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當發生火災時,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最重處1000萬元罰鍰;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處管理權人7年刑責。
近年來,消防人員因救災殉職的悲劇頻傳,屏東明揚工廠去(2023)年9月22日大火,造成10死110傷,其中包括4名消防員殉職;新竹市東區「豐邑晴空匯」今( 2024)年5月26日發生火警,因社區排煙設備異常,導致大樓內部濃煙密布,造成兩名消防員搶救時,面罩被煙灰焦油遮擋視線,導致空間迷向,造成氧氣耗盡而殉職。基層消防團體呼籲應修法強化職安、落實業者消防自主管理等。
對此,三讀條文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另外,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
本次修法也加強消防人員的資訊權,三讀條文明定要求,當火災發生時,一定規模以上的場所管理權人,應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化學品種類、數量等必要資料,並應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若是管理權人於火災時,未提供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可處管理權人5萬至300萬元罰鍰;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或內容虛偽不實者,可處10萬至500萬元罰鍰;若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可處50萬至1000萬元罰鍰。
另外,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三讀條文也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的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所有場所工作者」皆可揭弊,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保障女性消防員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女性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2年之消防人員,除了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外,並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勤務調整,或必要的健康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