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5)天下午3點宣判,包括聽取國情報告並要求總統回復,《刑法》藐視國會罪,被質詢人不得缺席、強制答復、連續裁罰、送交彈劾、回復質詢須負刑事責任,要求政府官員備詢義務及裁罰等項目都違反《憲法》,違憲部分立即失效。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6月24日公布、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於今年7月19日裁准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天裁決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指立法院每年集會邀請總統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此一條文除「邀請」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但對總統沒有拘束力,不違憲外;條文中其他指定總統於特定日期前送交國情報告、新任總統限時送交國情報告書及赴立法院報告等,都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聽取報告及質詢」部分條文,答詢不得超出質詢範圍、不得反質詢,都屬合憲;但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缺席、主席得命被質詢人出席及答復否則將裁罰甚至提起行政訴訟、送交彈劾及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都逾越立法院權限、違法權力分立,違憲。
至於同意權行使部分,多數條文內容合憲,但是要求被提名人具結、裁罰部分超出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職權範圍,違憲。
調查權行使部分,憲法法庭裁決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經委員會決議,得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違反憲法規定,且應立即失效。
在公聽會部分,條文規定「各委會員、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會。」憲法法庭認為,調查專案小組議題如前述違憲,這項條文規定又納入「調查委員會」,有紊亂聽證會屬性與權限範圍的嫌疑,也可能混淆被詢問人的權益,立法院應檢討修正。
第59條之4,同樣在公聽會部分,條文規定受邀出席的人員「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拒絕出席或證言或拒絕表達意見的裁罰、彈劾與懲戒、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都違法《憲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