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桃園地方檢察署今天(27日)以涉嫌《貪汙治罪條例》職務受賄罪嫌,起訴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請求判處12年有期徒刑。另外,檢警今年7月11日在鄭文燦施姓助理家中扣得現金87萬9590元、7月29日在鄭文燦台北市居所主臥室邊柱旁暗櫃,發現兩個上鎖的保冷提袋藏放有現金678萬5千元,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將另行偵辦;至於鄭文燦涉違法收受台塑集團總管理處前總經理楊兆麟的600萬元政治獻金案,將函送監察院處理。
檢方調查,同案被告楊兆麟、侯水文及廖俊松在2011年5月間,由楊兆麟出資1千萬元為決策大股東,其餘2人各出資500萬元,成立「鴻展公司」。鴻展明知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的土地,在2016年10月間經過第四次通盤檢討後,未能實際開發,因此尋求時任桃園市長的鄭文燦支持,自2016年底積極多次參與桃園市府會議,向鄭文燦表達9.12公頃農業區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而非「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以取得抵費地獲得較高額利益。
剛好當時美光晶圓科技公司表示有意在該工業區設廠,似可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推動方案」結合,楊兆麟等人即以符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由,推派廖俊松及他兒子出面與鄭文燦聯繫往來。
檢方發現,自2016年12月13日起,鄭文燦多次在桃園市政府召集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等局處,親自主持與本件土地開發案相關會議,並指示經濟發展局向行政院爭取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再由都市發展局辦理個案變更。
期間,美光公司2017年6月間已確定無設廠需求,侯水文、楊兆麟先後在2017年8月6日、8月22日,分別在台北華國大飯店、神旺大飯店,與鄭文燦餐敘,請託協助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變更案,席間並表示「不會失禮」。同年9月7日,鄭文燦在市政府召開「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會議」會議,全盤依照廖姓被告等人訴求,決議待開發完成,本案土地得以市地重劃開發。
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2017年9月14 日晚間9時54分,本案被告廖俊松等人開車到鄭文燦官邸,從駕駛座後方取出內裝有500萬元現金(以牛皮紙袋包裝,每10萬元以九分紙鈔帶,捆綁為1捆)的黑色手提袋,鄭文燦在9時55分返抵官邸,在官邸會客室簡短閒談後,廖姓被告在鄭文燦面前,將該裝有500萬元現金的黑色手提袋,放在會客室茶桌下並以口型陳述及手勢比劃「5」,向被告鄭文燦示意,鄭文燦當場回覆表示「知、知、知(臺語)」,收受該筆500萬元賄賂。
但鄭文燦於在2017年10月19日到2018年3月16日期間,以不詳方式獲悉廖俊松的行動電話遭檢調監聽後,於2018年5月11日下午轉知此事,廖姓被告隨即在隔天更改行動電話門號;而鄭文燦則於2018年同年5月21日深夜11時許,到廖俊松的臺北市泉州街住處,親取被告楊兆麟為人轉交給鄭文燦競選桃園市長連任的政治獻金600萬元。
檢方指出,鄭文燦在得知廖姓被告遭監聽後,可能因而不安,而且廖俊松等被告竟然追蹤鄭文燦的行程、追問後續進度,鄭文燦決意返還賄賂款項,藉故邀約廖姓被告跟隨其返回市長官邸。於2018年8月13日晚間 11 時許,拿出後背包及手提袋各1只,內有以橡皮筋綑綁500萬元及600萬元現鈔,還給廖姓被告。
起訴書表示,鄭文燦雖然在偵查中坦承確實為該9.12公頃農地變更開發的各項職務行為、與楊兆麟等人餐敘及廖俊松父子在其官邸交付黑色手提袋等事實,但鄭文燦辯稱,廖俊松父子是「丟包」方式將500萬元放在官邸內,他並不知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但檢方調查發現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廖俊松父子與侯水文等人證述在卷,而且與鴻展公司帳戶提款紀錄及帳冊登載「佣金」資料互核相符。
檢察官進一步勘驗等值的500萬元現金,發現500萬現金重量達5.53公斤,又是在深夜當面交付,鄭文燦「豈會不知袋內物品為現金?」更何況,依鄭文燦陳述,將該手提袋內似「箱子」的內容物取出放置在櫃子內,等被告廖俊松取回,期間將近一年,事後再將此「箱子」包裝物以「木盒」包裝後返還,足證鄭文燦的辯詞,顯然不可採。
況且,同樣身為本案被告的廖俊松兒子表示,交付的500萬元現金是以每10萬元為1紮、用銀行九分紙鈔帶捆綁,再以牛皮紙袋包裝後放入手提袋;但鄭文燦交還款項是直接以橡皮筋綑綁現金、直接放在手提袋內,手提袋一打開就看得到是現金,顯示鄭文燦退還鈔票的綑綁方式與被告廖俊松等人交付時的綑綁方式不同,足證被告鄭文燦確實知悉手提袋中為現金,且事後退還的款項,顯然並非被告廖俊松交付的那500萬元現金,而是事後以不明方式湊足的500萬元同額款項。
檢方表示,本案事證明確,鄭文燦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鄭文燦行為是直轄市、桃園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
而且鄭文燦是收受賄賂花用近一年後,因得知被告廖俊松等人遭司法監聽,才不得不返還賄款,竟然還以此為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以本件係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之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