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許多廠商為搶暑假商機,各種商展陸續登場,新竹縣政府消保官辦公室近來接獲多起消費申訴案件,民眾因衝動購物衍生消費糾紛,困擾不已。消保官陳雅芳呼籲民眾,善用訪問交易7日解除權,保障自己的消費權益,做個聰明消費者。
只是逛個旅遊展、卻刷卡買了一堆保養品,事後想退貨,卻被沒收定金;到家具展參觀被、強迫推銷1張十幾萬的床;走在路上被推銷員華麗的話術誘導下,貸款買了數十萬元的網路教學課程。消保官指出,民眾在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熟慮情況下,貿然與業者締結買賣契約,事後無法解約,衍生諸多消費爭議。
消保官表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若未經邀約,在消費者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契約成立時,也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而消費者在欠缺事前準備的心理狀況下,因為企業經營者的強力促銷手段,沒有深思熟慮發生的交易行為,即屬「訪問交易」,得於收受商品後7天內解除契約。
由於訪問交易通常是消費者在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購買了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予以特別保障,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消保官提醒,判斷是否為訪問交易,除應檢視契約成立的處所、邀約過程外,還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的比較機會、有無心理準備等因素。因此在商展中是否為訪問交易,仍應視個案判斷。如果消費者於展場中購買商品時,是自行到業者的攤位買賣交易,又處於可經檢視、有同類商品比較機會,且自願購買該項商品者,原則上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
消保官進一步說明,若於家具展、家電等各種商展會場,企業者僅提供目錄未展示實體家具或家電,這屬於「通訊交易」,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仍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貨比三家不吃虧」,應考量自身需求再審慎購買,簽約後民眾若反悔想解約,除特別情況外,業者仍可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沒收定金。同時呼籲業者,注意行銷過程的公平性及廣告內容之真實性,給予消費者充分檢視商品、合理審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機會,以避免衍生相關消費爭議。
民眾若發生購物爭議,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至本府消費者保護官辦公室諮詢,亦可至行政院消保會線上申訴系統填寫申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