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九合一大選倒數11天,自明(16)日0時起至投票當天下午4時,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與候選人或選舉有關民調資料,亦不得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不過這次大選同步舉行「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民複決,投票當天仍可宣傳公投相關活動,《客新聞》以下整理投票注意事項:
選前10日禁發布民調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也就是自11月16日零時起至11月26日下午4時止,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投票當日禁止助選
投票日當天(11月26日)0時起,不得透過社群媒體或任何方式,為候選人或政黨助選及宣傳,違反者,同樣可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投票日仍可宣傳公投
一、 公職候選人不得藉由公投宣傳活動達到實質競(助)選2的目的。
二、 公投當日仍可進行宣傳公投活動,但不能宣傳候選人的相關資訊,包含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
其他注意事項
中選會表示,投票當日勿有干擾、妨害或擾亂投票秩序之行為,以免觸犯刑法、公職選罷法及公投法等規定。中選會舉例觸法行為,如選舉人、投票權人將領取的選舉票或公投票攜出投開票所外;或於圈票後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進入投開票所;將選票以外的其他異物投入票匭,或是有其他干擾、勸誘及影響他人投票等。
中選會指出,若有其他干擾、妨害或擾亂投票行為,或有妨害選舉人、投票權人自由行使其投票權等不法行為,也會由檢警機關依刑法第142條及第147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同時,投票日當天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也不得有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為。
此外,投票日當天若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外從事攝錄影或有其他監控選舉人、投票權人之行為,或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有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等行為,仍會違反刑法妨害投票秩序罪、公職選罷法、公投法等規定。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提醒選舉人、投票權人勿在投開票所內有滋擾選務秩序或有其他影響他人投票權利之行為,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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